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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服务措施
【发表时间】 2009年12月08日 【来源】 河北区经贸委     【点击次数】 183
 

津北经贸报[2009]32

河北区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服务措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都市工业发展,整合工业资源。加大都市工业园建设,根据市经委2006529颁发的《关于做好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津经综[2006]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河北区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服务措施》。

一、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标准

1、都市工业小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河北区行政管辖范围之内。

2、工业小区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河北区行政区,90%以上的入驻企业在工业小区内必须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相关经营活动。

3、入驻企业在2家以上,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经核定超过50%

4、工业小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天津工业建筑标准。

5、工业小区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

6、工业小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7、都市型工业小区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含5千平方米)。

8、工业小区的环境建设和形象改造须与城市建筑形态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并因地制宜提高绿化覆盖率。

9、工业小区内房屋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所需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完善,并符合工业用房使用标准,严禁以危陋房屋和报废机器设备对外招商引租。

10、工业小区必须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使之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11、工业小区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有条件的要建立小区中央安全监控系统。

二、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都市型工业小区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含附件材料);

2、《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申请书》;

3、主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4、全部入驻企业名单及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经核定超过50%的证明材料;

5、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都市型工业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6、有关部门出具的都市型工业小区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7、工业小区管理制度及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协议;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服务程序

1、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天津河北网(www.smetjhb.gov.cn)下载或到河北区经贸委(工业科、电话:26472314)直接领取;

2、主办单位到河北区经贸委提交申请书和全部材料;

3、区经贸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4、凡审定合格的,区经贸委出具《都市型工业小区认定证书》,凡审定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措施解释权归河北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区经贸委

                                                      2009125

主办单位:天津市河北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指导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  www.sm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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